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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世平台:考生家长因高考移民失败与教育公司起纠纷,法院:解除委托

标签:耀世平台耀世平台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17日 15:12:46 次浏览

耀世平台:考生家长因高考移民失败与教育公司起纠纷,法院:解除委托

考生家长因高考移民失败与教育公司起纠纷,法院:解除委托

最近,“高考移民”问题受到社会关注。耀世平台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份关于“高考移民”纷争的民事判决书,由于西藏自治区2020年5月提出“必须去本地就读后,才能在西藏参加高考”,政策收紧后,河南一教育类公司与委托人因在林芝市波密县“购房迁户入学”失败出现纠纷。此前该公司承诺,“协助办理将承购方一名监护人和监护人孩子的户籍迁入承购方购买的房屋所在地,让您的孩子享受西藏普通城镇居民高考的优惠政策。”值得一提的是,今年5月,曾有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反映西藏高考移民不实际就读的情况。其称,林芝市1727名高考移民中751名不同程度地没有实际就读,弄虚作假,以请病(事)假的方式不实际就读,严重违反和践踏《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补充通知》(藏教厅[2020]32号)文件精神。这是对良好教育环境、教育秩序的公然挑战和破坏,希望还西藏其他学生一个公道,还教学秩序一个朗朗乾坤。西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中心7月7日回应称,区教育厅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核实。经核实,林芝市教育局在两次公示中涉及的请病(事)假学生均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佐证资料均齐全。2021年林芝市跨省(区、市)迁入高三年级学生1744名,其中符合实际就读条件学生1736名,不符合实际就读的8名学生,已取消其高考资格。上述出现纠纷的案件所涉购房落户的地区正是林芝。根据判决书,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双方签订的《承诺书》无效,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书》。事发河南,欲迁户籍入藏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判决书,上诉人河南学范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范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丽红及原审被告河南小马奔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奔腾公司)、孙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6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学范儿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等。其事实与理由包括:1.承诺书的效力问题。承诺书是一种单方行为,不是双务合同。承诺人孙丽红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诺的内容是有效的。后孙丽红单方反悔已经购买的房产和办理落户事宜,不可归责于学范儿公司。2.委托书效力问题。委托书是无效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目的并非用于生活居住,其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系为实现孙丽红的孩子在西藏高考的目的而设定,该协议约定内容规避国家高考政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损害了不特定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的。无效的委托书不存在解除的问题。3.过错责任的承担。孙丽红存在过错,孙丽红委托学范儿公司的购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孙丽红及配偶提出解除合同是在合同签订、支付房款之后。学范儿公司没有承诺孙丽红把户口迁入西藏,只是协助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高考政策在5月31日发生变化之后,仍然可以把户籍迁入西藏,只是孙丽红不同意去西藏就读,和协助迁入户口是两个概念。学范儿公司并未违约。高考政策变化属于情势变更,不是学范儿公司的过错。学范儿公司在委托代理中没有任何过错,前期积极协商完成孙丽红委托事宜,后期由于孙丽红不满意积极协商办理房子转售流程,孙丽红违约拒不办理。学范儿公司安排工作人员马志磊及同事多次坐飞机前往西藏波密代为购买房屋及协调迁移户口等事项,还有公司营销人员大量开支等费用,也所剩无几。学范儿公司不应当退还相关费用。住在河南省郑州市的孙丽红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无效是正确的。涉案《承诺书》尽管是孙丽红单方出具,但实际上是应学范儿公司要求做出的承诺。孙丽红与学范儿公司双方均明白:目的是针对孙丽红子女在郑州学习、同时迁户籍入藏将来参加高考,占用西藏高考优质资源,获取优势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并损害了不特定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故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无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2.一审法院认定解除《委托书》是正确的。学范儿公司与孙丽红签订的《委托书》,只是孙丽红委托学范儿公司“代为购买西藏林芝圆梦苑房产项目,代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协助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是双方达成合意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委托书》实质是委托服务合同,系双方合同,均享有解除权,当孙丽红获悉西藏高考政策变动后立即要求学范儿公司的工作人员孙婷婷停止购房,后续四次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因西藏高考政策发生变化,孙丽红购房迁户入学目的不能实现,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委托书》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3.孙丽红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学范儿公司是经营购房迁户入学的专业机构,相比普通群众应掌握更多的信息,做更多的研究和预判。现因西藏高考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学范儿公司正常业务不能开展,是其正常商业风险,该责任应当由其承担。此前,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即孙丽红,下同)为了让孩子参加西藏高考,遂与孙婷婷微信沟通。2020年5月5日,原告的丈夫王红科通过银行向孙婷婷转账2万元购房定金,被告河南小马奔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5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2020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学范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承诺书》一份,载明:“孙丽红购买位于西藏林芝波密XX苑3幢5层518号共计人民币298000元整。河南学范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办理将承购方一名监护人和监护人孩子的户籍迁入承购方购买的房屋所在地,让您的孩子享受西藏普通城镇居民高考的优惠政策。河南学范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承购方在林芝办理高考报名手续。因河南学范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因不能协助将您和您的孩子的户籍迁入西藏,河南学范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并按购房日期始赔付同期银行利率的三倍赔偿,并根据当地政策协助考生进行高考报名。”原告孙丽红作为承购方在该《承诺书》写明:“因承购方原因导致该房屋不能迁入户籍及参加房屋所在地的高考报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购方本人全权承担,与代办人无关”。2020年5月15日,原告向河南学范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主要内容为:“委托河南学范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代为购买西藏林芝圆梦苑房产项目,代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协助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本人清楚并知晓该项目费用及相关信息,本人愿意购买并承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关责任”。2020年5月15日,原告的丈夫王红科将购房款项278000元分三笔(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78000元)转入被告河南小马奔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帅的账户,河南小马奔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278000元的收据。“明知规避国家高考政策违法却以此谋利”不过,在2020年5月30日,《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补充通知》发布,原告子女必须去西藏本地就读后,才能在西藏参加高考。正是这一政策收紧,影响到“购房迁户入学”的操作路径。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学范儿公司因办理原告孩子以西藏考生身份参加高考事宜签订《承诺书》而形成委托关系,本案应为委托合同纠纷。关于《承诺书》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学范儿公司签订《承诺书》在西藏购房落户,其根本目的并非用于生活居住,承诺书内容显示双方约定由被告学范儿公司让原告的孩子享受西藏普通城镇居民高考的优惠政策,且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均显示可以让子女户籍迁入西藏,并在西藏参加高考,其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系为实现原告的孩子在异地(西藏)高考的目的而设定,该协议约定内容规避国家高考政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损害了不特定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签订的《承诺书》无效,原告主张解除该《承诺书》的要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承诺书》后应返还款项的问题,一审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指出,结合双方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共支付费用298000元,这298000元在扣除购房款120000元后,其余178000元由被告学范儿公司实际收取。因被告学范儿公司已完成了约定的代为购买西藏林芝圆梦苑房产项目,代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委托事实,该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其合理费用为10000元。剩余部分168000元,因双方签订的《承诺书》无效,被告学范儿公司应当退还。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孙丽红与被告河南学范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的《承诺书》无效;解除原告孙丽红与被告河南学范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的《委托书》;被告河南学范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丽红返还168000元。二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承诺书》及《委托书》的效力。案涉《承诺书》约定内容规避国家高考政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不特定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无效并无不当。案涉《委托书》中载明的委托事项是委托学范儿公司代为购房、代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协助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该《委托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该《委托书》合法有效亦无不当。“学范儿公司明知规避国家高考政策的行为违法却以此谋取利益,现又以高考政策变化属于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自己没有过错,因其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指出。二审法院介绍,河南学范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前述网友提到《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补充通知》,公布于2020年5月。通知指出,除在藏干部职工子女外,户籍从外省(区、市)迁入我区参加高考的考生中,2021年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西藏户籍1年以上(含1年)、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1年以上(含1年)、在藏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1年以上(含1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除国家专项计划外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西藏自治区教育厅介绍,在藏户籍计算时间,以户口簿标注的落户时间为准,计算年限截止日期为考生参加当年高考的7月31日。(本文来自耀世平台,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耀世平台”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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